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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通知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07-10-19阅读:

根据研院发[2007]50号文件通知,现将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各项事宜公布如下: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教育部为配合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实施而设立的国家财政单独拨款资助优秀学生出国留学项目。从2007年至2011年,国家将在49所重点高校范围内每年选派5000名优秀在读研究生或应届毕业生赴国外一流大学,师从一流导师学习,旨在培养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填补我国前沿学科及空白学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国际人才交流和培养的平台。该项目的启动,是提升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技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
2007年1月初,我校与留学基金委签署了合作开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协议,自2007年至2011年,我校每年可选派15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比例为1: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是推动我校人才培养国际化的重要契机,各学科部应充分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及宣传工作,充分调动教师及研究生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高质高效地完成选派工作。
为更好地做好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公派出国工作,我院将成立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派研究生布各学科部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情况,并将其纳入“研究生教育校内评估指标体系”中予以考核。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学生培养处
                                                              2007-10-15
 哈尔滨工业大学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派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优势教育资源,与国外一流大学合作,坚持“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原则,着眼于培养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此次公派类别包括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两类。其中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申请时需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及免学费或提供学费证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为在读优秀博士生;申请时需提交国外院校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为其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和免学费或提供学费证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三、关于派出专业及院校的要求
根据国家选派要求,主要面向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
根据主要选派专业和领域要求,应选派教育、科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不包含港、澳、台等地区的院校。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如下: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人应是我校全日制脱产非定向在读学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
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4、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不得申请。
五、资助内容
对选派类别期限内的研究生,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奖学金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留学期间的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费由拟接收学生的国外院校免除或提供。
六、申请及选拔程序
本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各学科部并结合学科发展需要,布置遴选、推荐工作。
2、申请者应准备如下材料:
(1)《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个人简历(包括参与科研及论文发表情况);
(3)外方院校的邀请函(联合培养)或录取通知书(攻读博士学位)复印件及免学费证明,其中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中应明确说明留学身份(包括博士研究生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明确到起止月份)、留学专业、留学计划、目的等;
(4)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并双方导师签字(联合培养);
(5)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中文翻译件、国外导师的中文简介;
(6)外语水平证明(本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外语水平没有硬性要求,不能提供外语水平证明也可申请,只要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即可。申请参加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外语水平只要能适合在国外学习生活需要即可)。
3、各学科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08年3月1日前将学科部推荐名单和申请人材料报深圳研究生院学生培养处,并有学生培养处统一上报到校本部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将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于3月10日确定最终上报名单。
5、最终确定的申请人按留学基金委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具体要求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网页。同时,申请人需准备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于2008年3月12日前交至深圳研究生院学生培养处(行政楼305房间),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表,含单位推荐意见表(网上报名后即可打印出国留学申请表及单位推荐意见表);
(2)报名、评审费500元;
(3)二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6、我校将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学生申报材料寄送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负责最终的审核与录取工作,录取结果将于2008年4月底公布。
七、派出前的手续办理
    1、最终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当年申请、当年派出”、“ 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2、由公派留学研究生本人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以及外方学校联系办理出国前的具体事宜,其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审核留学人员相关材料后出具学校同意派出函并指导办理护照;
3、公派留学研究生出国前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研究生院学籍科备案。
4、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校为其保存档案和户籍。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校为其保存档案和户籍。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八、派出后的管理
1、公派留学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2、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应半年定期向研究生院反馈其学习情况,加强与学校的互动和交流;
    3、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所取得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注:文中各申报时间可能有变动,最后以留学基金委申报截止时间而定。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联系人:刘思利,电话:0755-2603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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